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建設部近日發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根據規定,五類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一是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四是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五是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規定要求,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